南宁职业技术大学2026年
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招生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广西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教规范〔2023〕9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桂教职成〔2025〕4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招生简章。
第二条 学校基本信息
1.学校名称:南宁职业技术大学
2.院校标识码:4145011355
3.办学地址:广西南宁市大学西路169号
4.学校简介:
南宁职业技术大学是由南宁市人民政府举办的一所公办本科层次职业大学。学校前身为1984年8月17日创建的大专层次的南宁职业大学。1999年7月,南宁职业大学、南宁市教育学院及广西广播电视大学南宁市部分的教育资源经教育部批准合并,组建南宁职业技术学院。2000年6月,南宁市建设技工学校并入南宁职业技术学院。2006年12月,南宁市师范学校并入南宁职业技术学院。
2009年,学校通过教育部、财政部示范建设验收,成为全国首批28所、广西首家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2019年,学校被教育部认定为“国家优质高等专科学校”,并入选“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高水平学校。2024年5月,教育部批准以南宁职业技术学院为基础整合资源设立南宁职业技术大学。2024年12月,学校通过“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绩效评估验收。2025年5月,学校被中央宣传思想文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命名为“全国文明校园”。2025年7月,学校入选“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2025-2029)”高水平学校建设单位。
历经41年的发展,学校形成了“与南宁融合发展、跟产业深度融合、向东盟开放办学”的办学特色,累计培养了约13万名高素质高技能复合型人才,为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校占地1725亩,建筑面积59万平方米,主校区位于南宁市大学西路169号,占地1470亩。下设11个学院,52个招生专业(包含9个本科专业),有全日制在校生22033人,成人继续教育学生1640人。现有教职员工1134人。学校党委下辖党的基层组织共61个,其中,院(系)级单位党组织12个,下设党支部49个。现有党员1082名,其中:教师党员784名,离退休党员156名,学生党员142名。
学校党委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教育的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广西工作论述的重要要求,党中央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党委的工作要求,围绕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目标任务,团结带领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高质量发展。
5.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等
6.办学类型:公办职业本科学校
第三条 学历证书信息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南宁职业技术大学
颁发学历证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学历证书,毕业证书标注“在本校××专业专科起点本科学习”,学习时间按进入本科阶段学习和颁发毕业证实际时间填写。
第二章 招生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本校高等职业教育考试规模确定、政策制订等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校友会)负责高等职业教育考试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学校教务处负责专升本的考试组织工作。
第五条 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牵头成立专项监督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实施全过程职能监管。
第三章招生对象及招生专业
第六条 招生对象
(一)普通考生。广西高校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以下简称高职〔专科〕)2026 年应届毕业生(不含定向培养学生)。
(二)退役大学生士兵。区内外高校高职(专科)录取后及在校期间从我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复学后的2026年应届毕业生;区内外高校高职(专科)毕业当年从我区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2025年1月至2026年1月退役的大学生士兵。
第七条 报考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身体健康,各招生专业身体要求按教育部等三部委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三)在校学习、在部队服役或在单位工作期间未受到纪律处分,或所受纪律处分在报名时已解除。
(四)下列人员不能报考。
1.学籍状态为“保留学籍”或“保留入学资格” 的学生。
2.往年以高职(专科)应届毕业生身份参加专升本考试报名的学生。
第八条 招生人数
我校各专业招生计划将在南宁职业技术大学招生信息网公布,最终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公布的招生计划数为准。
第九条 招生专业
本科层次职业学校专业大类代码 |
本科层次职业学校专业大类 |
本科层次职业学校专业类代码 |
本科层次职业学校专业类 |
专业名称 |
专业代码 |
生源专业大类代码 |
生源专业大类 |
学制 |
计划类型 |
招收考生类型 |
备注 |
31 |
电子与信息大类 |
3102 |
计算机类 |
软件工程技术 |
310203 |
51 |
电子与信息大类 |
两年 |
普通考生招生计划 |
具备免专业基础综合课考试资格的普通考生/其他普通考生 |
|
33 |
财经商贸大类 |
3308 |
物流类 |
现代物流管理 |
330802 |
53 |
财经商贸大类 |
两年 |
普通考生招生计划 |
具备免专业基础综合课考试资格的普通考生/其他普通考生 |
|
24 |
土木建筑大类 |
2403 |
土建施工类 |
建筑工程 |
240301 |
44 |
土木建筑大类 |
两年 |
普通考生招生计划 |
具备免专业基础综合课考试资格的普通考生/其他普通考生 |
无色盲、色弱 |
24 |
土木建筑大类 |
2401 |
建筑设计类 |
建筑装饰工程 |
240102 |
44 |
土木建筑大类 |
两年 |
普通考生招生计划 |
具备免专业基础综合课考试资格的普通考生/其他普通考生 |
无色盲 |
26 |
装备制造大类 |
2603 |
自动化类 |
自动化技术与应用 |
260305 |
46 |
装备制造大类 |
两年 |
普通考生招生计划 |
具备免专业基础综合课考试资格的普通考生/其他普通考生 |
无色盲、色弱 |
31 |
电子与信息大类 |
3102 |
计算机类 |
软件工程技术 |
310203 |
51 |
电子与信息大类 |
两年 |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专项计划 |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 |
|
33 |
财经商贸大类 |
3308 |
物流类 |
现代物流管理 |
330802 |
53 |
财经商贸大类 |
两年 |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专项计划 |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 |
|
24 |
土木建筑大类 |
2403 |
土建施工类 |
建筑工程 |
240301 |
44 |
土木建筑大类 |
两年 |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专项计划 |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 |
无色盲、色弱 |
24 |
土木建筑大类 |
2401 |
建筑设计类 |
建筑装饰工程 |
240102 |
44 |
土木建筑大类 |
两年 |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专项计划 |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 |
无色盲 |
26 |
装备制造大类 |
2603 |
自动化类 |
自动化技术与应用 |
260305 |
46 |
装备制造大类 |
两年 |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专项计划 |
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 |
无色盲、色弱 |
31 |
电子与信息大类 |
3102 |
计算机类 |
软件工程技术 |
310203 |
51 |
电子与信息大类 |
两年 |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
退役大学生士兵 |
|
33 |
财经商贸大类 |
3308 |
物流类 |
现代物流管理 |
330802 |
53 |
财经商贸大类 |
两年 |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
退役大学生士兵 |
|
24 |
土木建筑大类 |
2403 |
土建施工类 |
建筑工程 |
240301 |
44 |
土木建筑大类 |
两年 |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
退役大学生士兵 |
无色盲、色弱 |
24 |
土木建筑大类 |
2401 |
建筑设计类 |
建筑装饰工程 |
240102 |
44 |
土木建筑大类 |
两年 |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
退役大学生士兵 |
无色盲 |
26 |
装备制造大类 |
2603 |
自动化类 |
自动化技术与应用 |
260305 |
46 |
装备制造大类 |
两年 |
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 |
退役大学生士兵 |
无色盲、色弱 |
第十条 根据《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结合行业特点,报读自动化技术与应用、建筑工程专业的考生,要求无色盲、色弱;报读建筑装饰工程专业的考生,要求无色盲。
第十一条 被录取的考生在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对专升本报名资格、身心状况、录取手续及程序、录取资格等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不符合报考录取条件、弄虚作假等招生违规行为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根据相关规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录取实行"院校负责,招办监督"原则。院校按招生简章录取规则录取,考试院监督执行招生政策,确保录取公平公正。
投档到我校且符合录取条件的考生,按照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投档排序规则进行录取。
1.普通考生(含原建档立卡考生)。
先对具备免专业基础综合课考试资格的普通考生进行录取,再对其他普通考生进行录取。
具体排序规则如下:
(1)具备免专业基础综合课考试资格的普通考生
同一专业大类考生按所获奖项层级排序:A.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B.国家级一等奖(或金奖),C.国家级二等奖(或银奖) ,D.国家级三等奖(或铜奖),E.自治区级一等奖(或金奖)。奖项层级按《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桂教职成〔2025〕47号)附件4排序。当考生所获奖项层级相同时,按公共基础课考试成绩—语文(数学)科成绩—英语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公共基础课考试成绩相同,则按语文(数学)科成绩排序(成绩高者排在前面),以此类推。
(2)其他普通考生。
同一专业大类考生按考试总成绩—公共基础课考试成绩—专业基础综合课考试成绩—语文(数学)科成绩—英语科成绩—专业基础综合课1成绩—专业基础综合课2成绩—专业基础综合课3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总成绩相同,则按公共基础课考试成绩排序(成绩高者排在前面),以此类推。
2.退役大学生士兵。
先对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大
学生士兵进行录取,再对其他退役大学生士兵进行录取。
具体排序规则如下:
同一专业大类考生按职业技能综合考查成绩—专业基础综合课1成绩—专业基础综合课2成绩—专业基础综合课3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如职业技能综合考查成绩相同,则按专业基础综合课1成绩排序(成绩高者排在前面),以此类推。
第十三条 学校提交的拟录取结果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按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学校通过招生信息网向考生提供录取结果查询。
第五章 费用与奖助政策
第十四条 预缴学费标准
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依据上级部门批复最新标准执行,实行学分制收费,学生入学时须按照规定的标准按学年预缴学费,毕业(离校)时根据学生实际修读情况结算学费。
专业 |
专业代码 |
学制 |
学费(元/年) |
软件工程技术 |
310203 |
两年 |
7500 |
现代物流管理 |
330802 |
两年 |
6500 |
建筑工程 |
240301 |
两年 |
7500 |
建筑装饰工程 |
240102 |
两年 |
7500 |
自动化技术与应用 |
260305 |
两年 |
7500 |
最终收费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的最新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住宿费标准:
公寓式宿舍6人间:1100元/生.学年;
套间式公寓8人间:1000-1150元/生.学年;
公寓式10人间:800元/生.学年;
公寓式12人间:750元/生.学年。
第十六条 其他费用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育收费项目清单》内容及标准执收,主要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如下:
1.服务性收费:
上机上网服务费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小时1.5元,实行包月的,每生每月不超过30元;使用语音室、琴房服务费收费标准最高为每小时3元(课余时间自愿接受服务的在校生);入网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50元/户(一次性收取);网络使用费最高标准不超过30元/户.月(自愿入网的在校学生);档案资料查证及翻译费10元/人次,需增加份数的,每增加一份最高不超过2元;
补办证(卡)工本费,学生因丢失或损坏学生证、借书证、毕业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需申领补办的,学校可收取补办证(卡)工本费,每证(卡)不超过10元(校园一卡通不超过30元);学生宿舍热水费34元/立方米,按实际消耗热水量交费;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按自治区职业技能培训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作为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或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关的培训收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管理;其他培训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2.代收费:
军训服装费120元/套(参照2025年招标采购单价,最终按照实际招标采购价格收取);体检费60元/人(最终按照医院实际的标准收取);超定额水电费,按照南宁市水电价格收取;教材费:学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向社会公开招标采购,由当年中标供应商集中采购教材,并根据合同约定的折扣价收费学生统一在教材云平台进行缴费购买;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普通话测试等各类报名费考试费按有关组织考试的职能部门明确的收费标准收费;其他费用(学校代学生办理居民身份证、迁移户口等服务)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十七条 南宁职业技术大学构建并完善“奖、助、贷、勤、补、免”六位一体学生资助体系,全面覆盖国家、自治区及校内各层级资助项目。在校学生可申报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及校内奖学金,激励品学兼优学生奋发向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或参与勤工助学获得资助;退役入学学生可按政策申请学费减免及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具体资助标准、申请流程及评审办法,严格遵照教育部、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本校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校友会)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全程监督。
第十九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工作的重点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与此相关的信访、复核和举报。
第二十条 考生如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录取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校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校友会)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包含考生基本信息、申请事由及证明材料。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校友会)将在收到申请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
第二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规录取行为。对在招生工作中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的人员,一经查实,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所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联系方式
1.学校地址:广西南宁市大学西路169号,530008。
2.学校官网:https://www.nnvtu.edu.cn/
3.招生网站:https://zs.nnvtu.edu.cn
4.招生公众号:南宁职业技术大学招生办
4.咨询电话:0771-3821226 0771-3829164(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9:00—12:00,14:30—17:00)
5.监督电话:0771-3869576(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9:00—12:00,14:30—17:00)
6.监督举报邮箱:nvtuxzxx@163.com
第二十三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代理招生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简章适用于南宁职业技术大学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考试招生。其解释权属于招生就业与校企合作处(校友会)。如遇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相关招生政策调整,以公布的最新政策为准。